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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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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罗鸿彦(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7710261615)

  抵押人:白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401023182)

  债务人、抵押人罗鸿彦、抵押人白小华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3年1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0789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82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罗鸿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48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149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13041.69元、利息人民币4636.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767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赵海云(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03026024)

  抵押人:杨金菲(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5274035)

  债务人、抵押人赵海云、抵押人杨金菲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0年9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946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9464-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0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赵海云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35302.37元、利息人民币3413.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16.2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华文革(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612213053)

  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华文革及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0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24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华文革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0个月,由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225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66364.44元、利息人民币44646.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11011.2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福春(女,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610158083)

  债务人、抵押人杨福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077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477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福春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140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4785.79元、利息人民币7848.6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2634.4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元康(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010100775)

  债务人、抵押人王元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4年3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1453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778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元康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108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8612元、利息人民币17777.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6389.4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曼古丽·库地热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7208040765)

  债务人、抵押人阿曼古丽·库地热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2年8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房信]字[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2]年[090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346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曼古丽·库地热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阿曼古丽·库地热提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55403.29元、利息人民币9808.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5211.7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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