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

分类:13版 社会纪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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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2版)

  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高素敏:

  原告呼图壁县鑫丰益欣棉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呼图壁鑫丰益欣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呼图壁县鑫丰益欣棉业有限公司租金80000元,并赔偿一年租金80000元;被告高素敏对被告新疆丝端雅纺织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高素敏:

  原告新疆忠华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新疆忠华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忠华纺织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并赔偿一年租金100000元;被告高素敏对被告新疆丝端雅纺织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红明诉被告王永治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9)新2323民初27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原告的诉请求为: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728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新2323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永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王永治的上诉请求: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强与你、被告金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强与你、被告香兰、被告金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3民初2425号民事判決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蒋召清、蒋剑: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亚中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新2323民30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如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399562.36元;2、判令被告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036638.58元;3、判令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9956.23元;4、判令被告蒋召清、被告蒋剑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送达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董兵、姚生国:

  本院受理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肖承明、李伟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4民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78000元;二、被告肖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74813.18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并按月利率13.27‰支付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李伟、董兵、姚生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伟、董兵、姚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作联社支付公告费400元、邮寄送达费270元。案件受理费5092元,由被告肖承明、李伟、董兵、姚生国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马明清、陈荣福:

  本院受理原告麻建仁诉你们及陈福华、王学忠、陈福贵、马成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麻建仁给付代为偿还的贷款55009元;二、被告马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麻建仁支付利息4572.62元;三、被告陈福华、王学忠、陈福贵、马成祥、陈荣福对被告马明清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按六分之一份额向原告麻建仁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马明清、陈福华、王学忠、陈福贵、马成祥、陈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麻建仁支付公告费400元、邮寄费450元,合计850元;五、驳回原告麻建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原告麻建仁负担51元,由被告马明清、陈福华、王学忠、陈福贵、马成祥、陈荣福负担1298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麻建仁付清。限你们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陈江海、尹跃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升将诉你们及王吉昌、欧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新23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升将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陈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升将支付利息18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2019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王吉昌、欧文娟、尹跃武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江海、王吉昌、欧文娟、尹跃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升将支付公告费400元、邮寄送达费27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陈江海、王吉昌、欧文娟、尹跃武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王升将付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王彦盛:

  本院受理原告高军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新2324民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彦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军年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王彦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军年支付利息24750元,并按月利率1.25%支付2019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王彦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军年支付公告费300元、邮寄送达费90。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被告王彦盛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高军年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杨智: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86400元(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51个月,45000×51×2%=45900元;2015年9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45个月,45000×45×20%=40500元),两项合计:17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罗响珂、冒海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支行申请执行罗响珂、冒海城、新疆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新2302执1217号,执行标的额为210859.74元,执行法律依据为(2018)新23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罗响珂、冒海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乌达信价评字(2019)第0175号关于罗响珂、冒海城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元森花园小区4幢2单元301室的住房房地产价值评估结论书。罗响珂、冒海城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康市元森花园小区4幢2单元301室的住房房地产价值评估价为357500元(叁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价格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拍卖。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李文、郑燕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兵团支行与被告李文、郑燕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兵团支行返还欠款本金14847.28元,并支付利息553.63元、违约金676.24元(截至2019年4月1日, 利息:年利率18.25%,违约金:未清偿部分5%),其余利息及违约金继续计付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郑燕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兵团支行返还欠款本金13456.59元,并支付利息975.94元、违约金666.48元(截至2019年4月1日, 利息:年利率18.25%,违约金:未清偿部分5%),其余利息及违约金继续计付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李文、郑燕青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建新返还借款本金136000元;二、被告杨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建新支付利息3315元,其余利息按月利率4.875‰继续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被告杨伟负担。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冉碧容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冉碧容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于2016年5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70400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现售)》解除;二、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冉碧容返还购房款184950元;三、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冉碧容支付违约金1824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潇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原告王潇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1200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现售)》解除;二、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潇返还购房款107496元;三、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潇支付利息21472元(截至2019年10月2日),其余利息按月利率5.875‰继续计付至购房款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潇支付违约金537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元,由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唐恒文、王春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林与被告唐恒文、王春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兵01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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