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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34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尔滕古丽·玉山阿洪
你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房】字【工】行【钱塘江路】支行【2015】年【钱二手贷005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055号2栋6层1单元601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31年2月10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3148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26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7133.77元,利息人民币3929.3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1063.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袁婧
电话:0991-2201659、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38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里木江·阿不都热依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帕丽古丽·木合买提
你们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6年2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6】年【63】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7号5幢1单元501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期限自2016年3月30日至2036年3月30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781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27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34259.53元,利息人民币8145.8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2405.3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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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39号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吐尔地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再丽盘·阿不里孜
你们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于2015年6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钱塘江路】支行【2015】年【钱二手贷022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39号26栋5层3单元503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30年6月18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2936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29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76004.86元,利息人民币736.9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6741.8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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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35号
借款人(抵押人):巴卡吉·阿布都热合曼
你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于2015年7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字【工】行【钱塘江路】支行【2015】年【钱二手贷026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21号1栋4层1单元403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1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603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27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27199.10元,利息人民币2150.6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9349.7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曾婷、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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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建波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尹艳华
保证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1)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1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4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学鑫
共同借款人:李德军
共同借款人:张玉红
你们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5】年【687】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所购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西六巷278号3栋2层2单元201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2000元,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至2035年12月4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7363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30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71547.64元,利息人民币7349.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8897.2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袁婧
电话:0991-2201659、1899987516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广场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1)新乌中信证执(核)字
第637号
借款人(抵押人):梁春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徐锁军
你们与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于2018年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钱家居贷016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12号1栋2层1单元4室的房产作抵押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期限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3年2月27日止。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395号。
根据2018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归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现贷款人称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26日,尚欠贷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77726.23元,利息人民币1159.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886.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曾婷、袁婧
电话:0991-2201659、1899987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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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
(下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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