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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2版 旧闻揭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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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019)兵07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华诉你、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5018;201805019);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3154元,赔偿原告损失18956.81元(从2018年5月22日至2020年3月18日计666天,按年息6%计算)。两项合计192110.81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3月19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送达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一上午1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录诉你、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5647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购房款利息24365元,年利率4.75%;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82元;以上费用合计282123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一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徐泽友:
本院受理的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兵01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泽友、刘德文偿还原告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8,196.11元、律师费8947元、合计117,143.11元;2019年6月26日起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33‰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包彦飞、韩军、王早云、吕布君、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彦飞、韩军、王早云、吕布君、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韩军、包彦飞、王早云、吕布君、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军、包彦飞、王早云、吕布君、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正轩、魏广玉、吕凤军:
本院受理原告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正轩、魏广玉、吕凤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苏东锋、郭东伟、周中强:
本院受理原告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东锋、郭东伟、周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魏广玉、吕凤军、李正轩:
本院受理原告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广玉、吕凤军、李正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徐泽友:
本院受理的杨连霞诉你、刘德文、徐亚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兵01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泽友、刘德文、徐亚猛共同偿还原告杨连霞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朱新福:
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刘峰、被上诉人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兵07民终71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珂: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洁、被告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27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博乐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何宏军;
本院受理原告吉尔俄力诉被告何宏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新270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博乐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刘建超、第七师一二四团吉隆澳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刘军与刘建超、第七师一二四团吉隆澳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2017)兵0701执1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2月9日查封的第七师一二四团吉隆澳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牛场、牛场院内所有有价值财产(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系第七师一二四团吉隆澳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于2020年2月14日查封的位于奎屯市松鹤里小区77幢1173号房产一套系刘建超所有。本院拟拍卖上述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兵0702执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李国朵: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龙厚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龙厚田称,申请人龙厚田与被申请人李国朵系夫妻关系。1990年,被申请人李国朵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经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5日,阜康市公安局因被申请人李国朵失踪,依法注销了被申请人李国朵的户籍信息,被申请人李国朵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李国朵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国朵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国朵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国朵的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赵刚:
本院受理原告罗正华诉被告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郭传朝:
本院受理的密子富与郭传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大棚租金1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兵0203民初1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杨锋:
本院受理上诉人唐召才与被上诉人张松山、原审被告你、牛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流程信息查询地址及查询密码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邱之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成诉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运费4102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三楼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胡宗润:
本院受理原告周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5000元,利息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三楼八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武波、岳桂花:
本院受理的你们与上诉人奎屯绿翔鑫宾滴管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荣祥、黄鑫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兵07民终51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新疆华锐冶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华锐冶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兵02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梅礼明、梅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易学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九团吾瓦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新疆新隆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现文、王成全、刘显胜、高洪炳、魏修良、梁显春诉你公司、巴州青松绿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吕凤军、魏广玉、李正轩:
本院受理原告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凤军、魏广玉、李正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兵020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张超、李桂梅:
本院受理的你们与上诉人杨灵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兵07民终29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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