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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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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9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0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占文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亿凡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占文、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亿凡、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37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30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037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2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占文发放借款人民币57000元,借款期限1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李占文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037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0288.04元;利息人民币1588.24元、罚息人民币74.76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3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37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37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1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唐聪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唐聪、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2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455号。

  根据编号600720161002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唐聪发放借款人民币285000元,借款期限25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唐聪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61002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1994.23元;利息人民币7004.11元、罚息人民币174.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3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2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按照编号6007201610029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0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亿凡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占文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亿凡、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占文、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21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7063号。

  根据编号6007201310021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6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亿凡发放借款人民币264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因该笔贷款房产他项权证已出,担保人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解除。被申请执行人王亿凡已累计逾期17期、连续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7201310021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9319.86元;利息人民币6479.14元、罚息人民币266.22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4月2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07201310021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按照编号6007201310021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1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叶卫祥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卫祥、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21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2416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21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4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叶卫祥发放借款人民币324000元,借款期限2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叶卫祥已累计逾期22期,连续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21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7690.91元;利息人民币7271.84元、罚息人民币179.28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10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21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21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0)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24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若英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伟

  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若英、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伟、保证人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22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0024号。

  根据编号6010201710022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7年1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赵若英发放借款人民币314000元,借款期限30年。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称:被申请执行人赵若英已累计逾期7期、连续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10201710022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890.86元;利息人民币6141.81元、罚息人民币122.57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0年5月25日;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22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人民币伍佰元(小写:500元)等其他各种费用;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10201710022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陈斌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借款人(抵押人)陈斌、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未履行担保义务,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海洋

  因借款人(抵押人)刘海洋未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未履行担保义务,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祁静平

  因借款人(抵押人)祁静平未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未履行担保义务,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立强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蕾

  因借款人(抵押人)张立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蕾未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未履行担保义务,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12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7月7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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