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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0版 文体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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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471】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3095号。
根据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元整(535000元整),并以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太原路707号和平花苑17栋6层4单元6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实际放款日为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实际到期日为二0三八年十月八日,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向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抵押人)潘有贵、曹梦捷截止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仍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零柒拾肆元柒角(468074.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贰拾玖元肆角伍分(11629.4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二0一九年十二月八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潘有贵、曹梦捷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肆拾柒万玖仟柒佰零肆元壹角伍分(479704.15元),并要求债务人潘有贵、曹梦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潘有贵、曹梦捷作为抵押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慧、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姜红 郑婕
电话: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
原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与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于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8】年【000002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867号。
根据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向原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整),并以抵押人周建新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沿河路东一巷60号190栋4层2单元4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十五年,实际放款日为二0一八年三月一日,实际到期日为二0三三年三月一日,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分行辖属一级(管辖)支行布局的通知,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合并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已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前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抵押人)周建新截止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仍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零柒拾玖元伍角壹分(188079.51元),利息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伍元零肆分(2555.0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周建新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零陆佰叁拾肆元伍角伍分(190634.55元),并要求债务人周建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周建新作为抵押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慧、公证员助理郑婕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姜红 郑婕
电话:2317155、18099102012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亮(身份证:650103198012150615)
抵押人:张亮(身份证:650103198012150615)
抵押人:阴婷婷(身份证:650104198710313326)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07112L)
我行于2016年8月3日与借款人张亮,抵押人张亮、阴婷婷,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0644 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8月5日起至2036年8月4日止,贷款金额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2600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3日对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作出(2016)新乌证内字第4360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张亮、抵押人张亮、阴婷婷,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张亮、抵押人张亮、阴婷婷,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30644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2020年1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强勇(身份证:652324199308021619)
抵押人:王强勇(身份证:652324199308021619)
抵押人:张恒萍(身份证:650103199210155120)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07112L)
我行于2018年10月12日与借款人王强勇,抵押人王强勇、张恒萍,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9162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48年10月15日止,贷款金额叁拾玖万玖仟元整(人民币3990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5日对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9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王强勇、抵押人王强勇、张恒萍,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王强勇,抵押人王强勇、张恒萍,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3916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19)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8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任胜荣
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任胜荣、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6006201310043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前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2055号。
根据编号600620131004391303
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任胜荣发放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借款期限25年。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累计1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编号6006201310043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309.44元、利息人民币7874.41元、罚息人民币301.46元,此本息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8日;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贷款本息;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按照6006201310043913
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按照编号600620131004391303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程起超下发此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复印件无效)。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联系人:程起超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冶长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37)
依据你与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33012017150241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7米证字第16316号】,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按时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债务人韩国忠,保证人冶长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本息,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截止2019年12月16日,韩国忠共拖欠债权人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455.62元。请于五个自然日内来我处书面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提供相关还款凭证,否则,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证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答复,视为你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届时,本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公证员: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合里曼·阿不都拉 (身份证号:652301197106100868)
借款人、抵押人:热发提·艾里 (身份证号:652301199908130814)
你们于2018年9月3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8141的《典当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501号。
根据典当合同,你们应于2019年3月28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11月27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综合费用3927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10000元×1.7%÷30天×63天=3927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693元(利息计算过程:110000元×0.3%÷30天×63天=693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1月27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公告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叶继超(身份证号:652302198504091515)
你于2017年3月1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金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年金丰源房抵典借字第014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07号。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应于2017年9月26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金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但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9月5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金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综合费用6666.66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00000元×2.0%×3个月=6000元,100000元×2.0%÷30天×10天=666.66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19年9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公告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20年1月7日
(下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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