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西证执
(核)字第109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建广(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7107091710)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王君(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08140386)
你们与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签订了绿村银(营业部支行)个借字第20230021918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绿村银(营业部支行)最抵字第20230015572号《最高额担保合同》,以乌鲁木齐水磨沟区观园路241号托斯卡纳小城一期3号连排住宅楼106室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你们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西证内经字第7145号。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2023年4月27日依约向你们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现贷款已到期,你们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称,经催收,你们至今仍未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现贷款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至2026年4月7日的本金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00元),利息陆万零肆佰肆拾柒元陆角陆分(小写:60447.66元),复息贰万贰仟叁佰伍拾捌元叁角捌分(小写:22358.38元),之后利随本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李双志
联系电话:0991-6688515、
180991577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A座6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核实人:钱虹旭
核实内容:2024年2月5日,你向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商行)借款3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4.65%,按月结息。你与商行在本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哈正信证字第937号]。后商行向你发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现商行称,你未按约还款,截止2026年5月12日,欠本金26万,欠利息763.35元、罚息3.11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的全部剩余本息。
本处发通知核实债务,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联系人:王刚,电话:0902-7191023,地址:哈密市复兴路营丰超市三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6年5月14日
通 知
陈晓东先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2100039)
鉴于您自2025年4月起,在未按公司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未提交书面说明的前提下,至今持续未到岗工作。现正式通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广场联合大厦B座2302)返岗报到,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逾期未返岗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将按公司相关制度认定为旷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特此通知。
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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