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8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21220001X)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05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30000元整,贷款期限228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连续逾期35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合同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6年3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90372.89元、利息76810.36元、罚息13903.15元,合计681085.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杨李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104251933)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签订了编号:L-TS-01-2010
-025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174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0000元整,贷款期限180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连续逾期19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合同已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催/还款通知书》及《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6年3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302.4元、利息900.5元、罚息1341.31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34544.2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库尔勒龙杰电气设备安装部:
本委受理的胡建武诉库尔勒龙杰电气设备安装部工资纠纷一案[轮劳人仲字(2026)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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