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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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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海县聚仁堂中药材有限公司

  清算组债权申报公告

  致:福海县聚仁堂中药材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4)新432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聚仁堂公司。因聚仁堂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股东申请,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2025)新432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聚仁堂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6年4月13日,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新4323强清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本所担任聚仁堂公司清算组。4月17日,本所收悉法院文件,本清算组现已依法成立并全面履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清算组就债权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地点及方式

  1.申报期限:聚仁堂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者,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2.申报地点: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六方城A3-4 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谢晶,联系电话:18509058885)。

  3.申报方式:债权人可以现场、邮寄或本清算组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邮寄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1.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身份证等)。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对账单、判决书、裁定书等)。

  3.债权申报书原件,需载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4.本清算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特别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仅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且债权人无重大过错的,可要求股东在已取得的剩余财产分配范围内予以清偿。清算程序终结后补充申报的债权,清算组不予登记,债权人应向聚仁堂公司的原股东主张权利。

  2.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3.在债权申报期间,本清算组不予清偿债务。

  4.聚仁堂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5.本清算组将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请各债权人务必及时、全面、准确地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逾期或未按规定申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福海县聚仁堂中药材

  有限公司清算组

  (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谢晶

  2026年4月23日

  遗失公告

  1.王雪琳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A33101212100007,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司法局,现声明作废。

  2.蒙阿荣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2311690581,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3.阿依古丽·司马义遗失喀什大学(原喀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汉语言专业毕业证书,证号:10763520190507117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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