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海赛尔·吐尔逊(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219940706001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1007075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海赛尔·吐尔逊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0元(叁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52年1月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88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07736.89元(叁拾万零柒仟柒佰叁拾陆元捌角玖分)、利息10041.21元(壹万零肆拾壹元贰角壹分),本息合计317778.1元(叁拾壹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壹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克巴尔·艾买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90703141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2年4月7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200333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6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克巴尔·艾买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47年4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31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23933.44元(叁拾贰万叁仟玖佰叁拾叁元肆角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323933.44元(叁拾贰万叁仟玖佰叁拾叁元肆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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