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朱金甫、郑永红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号签订了合同编号:2025年中保流字040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中保抵字0402-1号的《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90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6年3月31日仍欠本金700000元,利息14000元(利息计算过程:700000元×2%×1个月=140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6年4月1日起至本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陈材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6)148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庭审阶段,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人口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本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则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由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的业务员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工资由第二被申请人中电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发放,工作由第二被申请人中电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发放,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中电建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申请人陈材与第二被申请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25年8月2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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