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帕合尔丁·排吐拉(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7310638)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玛依热·卡哈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412072621)
借款人帕合尔丁·排吐拉、共同借款人玛依热·卡哈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现因工商银行内部布局调整已纳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管理)于2017年3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7人综消145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期限是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4日止,借款金额是人民币20万元整,期限120个月,抵押人帕合尔丁·排吐拉、玛依热·卡哈尔自愿用二人共有的位于沙依巴克区和田东二街9栋2层2单元5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1030号]。借款人及抵押人帕合尔丁·排吐拉、玛依热·卡哈尔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称已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向借款人帕合尔丁·排吐拉、玛依热·卡哈尔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帕合尔丁·排吐拉、玛依热·卡哈尔未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且未按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截止到2025年12月21日已连续11期、累计24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属“违反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I款的规定”的违约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权益,特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帕合尔丁·排吐拉、共同借款人玛依热·卡哈尔承担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要求抵押人帕合尔丁·排吐拉、玛依热·卡哈尔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止到2025年12月21日借款人帕合尔丁·排吐拉、玛依热·卡哈尔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借款本金54552.78元,利息3341.99元,共计人民币57894.77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田书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诚广场23楼
联系人:田书铭、白伟
联系电话:1899915914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7日
民丰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民丰县帕西木金矿采选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民丰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丰县帕西木金矿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gdKvulWN;项目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
/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
_665329.html。
民丰县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17日
告知书
全体车主:
您与我公司签订的汽车服务合同现已到期,并且我公司即将进行转让,现正式通知您,解除与我公司汽车服务合同,并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及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若逾期未办理完毕,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相关纠纷,均由您本人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特此告知。
新疆鸿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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