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A+  |  a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唐书恒(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111235514)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林萍(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702061027)

  你们于2023年12月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3新民路个人网贷通596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0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唐书恒、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林萍于2023年12月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循环借款额度为810000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2月3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1月21日,贷款已连续逾期8期(累计8期),债务人尚欠本金810000元,利息20301.42元,合计830301.42元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6日

  奎屯河谷人家手抓肉餐饮店、马彪:

  本委受理谢凯江与你(奎屯河谷人家手抓肉餐饮店、马彪)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奎劳人仲字(2026)65号],申请人要求裁决你(奎屯河谷人家手抓肉餐饮店、马彪)支付拖欠的工资18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2420元。因与你(奎屯河谷人家手抓肉餐饮店、马彪)无法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奎屯河谷人家手抓肉餐饮店、马彪)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应诉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6时30分在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奎屯市青年街6号奎屯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仲裁庭)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港珠澳建设(新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新疆宜发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克仲决字第16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克拉玛依中驰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新疆宜发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克仲决字第13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