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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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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 22 破 1 号之一
2023年1月19日,本院根据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截至2026年3月1日,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18户,申报债权总额28,530,281.26 元。管理人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核确定债权数额为7,949,753.80 元。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投资建设位于伊吾县淖毛湖镇幸福西路的淖毛湖酒店工程,但案涉土地未办理相关手续。该工程主体框架基本完工,因后续资金问题于2015年左右停止施工,在建设期间产生了大量债务。除淖毛湖酒店项目相关权益外,管理人通过查询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商档案、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信息,对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对外投资、应收债权等全部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查,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追缴股东出资之外,无其他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新疆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公开拍卖竟得YW2023-02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新疆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工程上继续建设淖毛湖酒店项目。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伊吾县淖毛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淖毛湖酒店的工程款5,000,000元(暂定价,最终结合鉴定数额确定)。该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4日作出(2025)新民终107 号民事判决,确定新疆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6,452,696.936元。本院认为,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宣告条件,且债务人及其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3月14日裁定宣告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5日
公 告
(2023)新 22 破 1 号之二
因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尚未执行到位的破产财产已经在《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就分配规则、实施方式等作出安排。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产生的诉讼未决债权也已依法提存处理,若该债权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债权人仍可依法受领分配。本案除执行分配方案外,其他主要破产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节约司法资源,防止破产程序空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裁定终结新疆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5日
遗失公告
1.乌鲁木齐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车辆合格证,车架号:L1NNSGHAXSB201525,纸张编号:00944688,现声明作废。
2.乌鲁木齐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车辆合格证,车架号:L1NNSGHB1SB095281,纸张编号:00872765,现声明作废。
3.麦麦提·吐尔逊(身份证号:653130198402040093)遗失巴楚县阳光小区13楼1单元202室押金发票,票号:0014267,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4.胡新风(身份证号:142332195112081021)遗失巴楚县创业小区19楼1单元204室押金发票,票号:0000742,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5.邓皓天遗失警察证:证号:641273,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现声明作废。
6.新疆恒硕建材有限公司遗失法人郭新峰私章,章号:6531010187626,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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