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0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新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706281314)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6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0万元,期限为144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8月20日起开始拖欠债务,截止2025年11月17日已连续1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11月1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20751.53元、利息及罚息12715.1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33466.6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300003‰计算从2025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成木(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60821531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05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3万元,期限为24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8月20日起开始拖欠债务,截止2025年11月17日已连续1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11月1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34538.64元、利息及罚息40253.4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74792.0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300003‰计算从2025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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