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7
A+ | a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约麦尔·库尔班、帕提古丽·喀斯木、麦麦提·纳麦提、阿卜杜克热木·佧米力诉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209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约麦尔·库尔班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约麦尔·库尔班支付拖欠工资47500元;三、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约麦尔·库尔班支付经济补偿金22114.4元。四、确认申请人帕提古丽·喀斯木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帕提古丽·喀斯木支付拖欠工资35356.75元;六、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帕提古丽·喀斯木支付经济补偿金24913.35元。七、确认申请人麦麦提·纳麦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八、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麦麦提·纳麦提支付拖欠工资32300元;九、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麦麦提·纳麦提支付经济补偿金 19395.67元。十、确认申请人阿卜杜克热木·佧米力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十一、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阿卜杜克热木·佧米力支付拖欠工资28500元;十二、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阿卜杜克热木·佧米力支付经济补偿金 24758.8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安徽帆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正宏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六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33号),现已结案,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师劳人仲案字[2021]35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54770.08元;二、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7.93元;四、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827.58元;五、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149.4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五家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994-5828214。
第六师五家渠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新疆食光局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冯康诉被申请人新疆食光局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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