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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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西证执(核)字第3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王静,女,1997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9711300020

  共同借款人:李正森,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10430371X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李浩,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71108051X

  借款人王静、共同借款人李正森、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李浩与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HT01202409270000293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HTA220240927000012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均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6259号]。

  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上述贷款于2025年11月21日开始逾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现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偿还截止2026年3月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00元,利息52395.4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52395.46元;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

  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3月11日

  四川携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乔杰诉四川携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案件(温劳人仲字〔2026〕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庭时间:2026年4月16日下午16时,开庭地点:温泉县博格达尔镇环城南路16号(温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请你公司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超过闭庭时间30日即视为送达。

  博州温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909-7710768。

  温泉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计光全诉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轮劳人仲字(2026)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

  遗失公告

  1.哈密地区水电物资供应站乌鲁木齐经销部(注册号:92874064-7,营业场所:乌鲁木齐市西北路267号,负责人:刘晓晖)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2.时光遗失人民警察证,证号:015539,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3.伊宁市顺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章号:654101004291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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