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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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保证人:李华,男,1968 年 6 月 5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7196806050019

  保证人:李红霞,女,1978 年 3 月 1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803161726

  保证人:拜城县泓泰煤质研究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3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5)乌银综授额字第000046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2025)乌银综授额字第000046号-担保01的《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2025)乌银综授额字第000046号-担保02、(2025)乌银综授额字第000046号-担保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72号],现贷款人因借款人、抵押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已构成《授信额度合同》第四部分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担保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违约事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于2026年1月28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至2026年1月31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2025年3月20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拖欠利息0元,拖欠利息复利、罚息0元;2025年3月28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拖欠利息0元,拖欠利息复利、罚息0元)本息合计3500万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17799711978、

  17799711808

  联系人:陈静、李杨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5日

  债务核实函

  宝素夫叶:

  你(们)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22万元,期限15年,并用所购买的位于昌吉市54区3丘11栋5层4503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昌州证经字第6513号]。截至2025年10月2日,你(们)连续逾期7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止2025年10月2日)

  1、贷款未偿还本金:118,473.08元;

  2、积欠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3,357.85元;

  3、2025年10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4、执行公证费:500元整。

  如你(们)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时维琪。如你(们)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 3月5日

  遗失公告

  ●乌鲁木齐市法学会秘书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100333130911N)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事证第165010000567号),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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