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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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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李卫红、尚水莲: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开发区]支行[2019]年[1-3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70号。

  据债权人称,您截止2025年12月6日,已连续逾期26期、累计33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55526.74元,贷款利息人民币39608.59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95135.33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国杰、陈刘廷: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9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开发区2013二手贷075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7751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止2025年12月6日,已连续逾期24期、累计25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8169.5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25914.87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4084.4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廖嘉怡: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2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开发区二手贷8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43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止到2025年11月21日,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11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3460.2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5530.34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48990.5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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