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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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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冯鹤、李灿灿: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2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开发区2018二手贷011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2677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5日,已连续逾期27期、累计29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4325.26元,贷款利息人民币41873.07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66198.33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郭进文: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5日签订合同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开发区]支行[2021]年[1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11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2月5日,已连续逾期13期、累计21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32470.84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6767.60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49238.44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黄艳婷、王毅: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编号为开发区2016二手贷017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8784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6日,已连续逾期31期、累计42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5402328元,贷款利息人民币52476.87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6500.15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 17799711787、

  177997121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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