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陈艳:
借款人、抵押人陈艳(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09133044)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2月20日签订了2023经二路E抵快贷017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18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止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10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452,984.45元,利息20,170.13元,合计本息473154.58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楠、杜云:
借款人、抵押人杨楠(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009242017),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杜云(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51123124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了2023经二路E抵快贷21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61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止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1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60000元,利息16293.50元,合计本息376,293.5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
致:新疆蜀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84PX90F)
新疆川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7MA77MUF386,下称“买受人”)现就双方相关合同事宜,正式登报通知如下:
1. 买受人依法解除与你司于2025年9月16日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合同编号:2025653128YS012187;房屋编号:653180014785),该合同所涉房产为岳普湖财富广场商住楼2层01商铺(预测建筑面积6321.94平方米)。
2. 案涉合同解除事由:案涉房产早于合同签订前被司法查封,合同签订非买受人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及买受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买受人已依法取得单方解除权。
3. 现通知你司,自本通知书见报之日起视为送达,案涉合同自送达之日起正式解除。请你司在本通知书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立即配合买受人办理上述合同的网签备案撤销登记手续,相关办理费用由你司承担。特此通知!
新疆川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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