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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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拜克尔·艾合麦提托合提(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204036095)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依努尔·阿布力孜(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301012249)

  你们于2023年6月2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二手63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26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拜克尔·艾合麦提托合提、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依努尔·阿布力孜于2023年6月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1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3期(累计14期),债务人尚欠本金965138.11元,利息9163.27元,合计973301.38元及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波(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10921283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黄丽(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405180022)

  你们于2018年8月7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新民路]支行[2018]年[148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21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李波、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黄丽于2018年8月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590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2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贷款已连续逾期37期(累计37期),债务人尚欠本金511115.98元,利息73646.07元,合计584762.05元及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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