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4

A+  |  a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严菊萍、孙中利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92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5年12月22日仍欠本金500000元、综合费用204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1.8%÷30天×68天=20400元,计算期限自2025年10月15日止2025年12月22日)、利息2267元(利息计算过程:500000元×0.2%÷30天×68天=2267元,计算期限自2025年10月15日止2025年12月22日)。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2025年12月22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日孜瓦·阿力甫 ,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51003176X

  你于2024年2月2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4消费经营组合贷106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997号。

  根据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日孜瓦·阿力甫于2024年2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230000元,借款期限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1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8期(累计13期),债务人尚欠本金210857.42元,利息4581.47元,合计215438.89元及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4日

  公 告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你单位承接的沙依巴克区2014年“田”字路沿线建筑整治设计项目,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付款资料不全,致使无法支付。我局已将相关款项提存至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请见报后及时提供完整付款资料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刘顺航

  联系电话:0991-8786803

  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