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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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哈列亚·吾拉子白 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709180923

  你于2018年7月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A:[二手]字[工商]行[新民路]支行[2018]年[126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030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哈列亚·吾拉子白于2018年7月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36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1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9日,贷款已连续逾期60期(累计74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48480.4元,利息117733.55元,合计466213.95元及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3日

  石家庄航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志远与你单位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5〕第323号伸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8386元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工资表,考勤册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本案中,被申请人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参加庭审,本委依照相关规定,开庭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单位应当承担未到庭不利后果。故,申请人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石家庄航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志远28386元。

  以上金额28386元(大写:贰万捌千参佰捌拾陆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伸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公 告

  2025年10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疆靓美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新01破申349号】。现该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现申明如下:自2025年12月20日起靓美客公司所有印章、印鉴作废,因上述印章、印鉴作废后发生的一切行为与靓美客公司和管理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发布之前,因上述印章、印鉴等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应经管理人确认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靓美客装饰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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