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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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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东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万吨钛白粉项目

  (联产法)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单位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东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年产30万吨钛白粉项目(联产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对其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邮箱:995927921@qq.com。

  全文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zXkO2IfF。

  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东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尹力夏提·司马义 (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9801171310)

  你于2024年2月2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4二手97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680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尹力夏提·司马义于2024年2月2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52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2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9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4期(累计15期),债务人尚欠本金516852.46元,利息21956.26元,合计538808.72元及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8日

  公 告

  叶建国(652401196505231436)、王晓燕(512930197510217383)、李荣荣(654122197510211626)、

  马学林(654124199203092526)、李晨(654121199812194975)、跌斯别尔·艾山(654125200007263772)、秦魁(654127199704040037)、张利(654126196608054316)、胡尼都子·沙吾列提拜(654126199602230829)、伊米然·库尔班江(654121200003160017)、马翠红(654123197309243286)、张建忠(652401195703240515)、史德祥(652401196212270511)、白月贵(652401196802192816)、任庆慧(654126196903104320)、陆建英(65410119700815162X)、王秀兰(654123197508201505)、马秀萍(654021197305202163)、马兰萍(65412119780601502X)因你们自离岗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上班工作,我公司已按旷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我公司与上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公司决定于2025年11月30日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多次通知,你们依旧未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现再次以通告的形式通知你们,请自通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伊宁分公司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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