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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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身份证号码:650102198706200027)

  抵押人:阿克热木·阿不力孜(身份证号码:650102199306183015)

  我行于2024年4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及抵押人阿克热木·阿不力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5572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4月15日起至2054年4月1日止,贷款金额6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8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 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及抵押人阿克热木·阿不力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5572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 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5年12月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殿朝

  抵押人:黄梦芊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120600000039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1050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5年8月4日仍欠本金人民币266444.17元、利息人民币5070.51元、罚息人民币247.82元、复利人民币76.51元,合计人民币271839.01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莎车县蓝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阿布都艾尼·尼亚孜麦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莎劳人仲字〔2025〕382号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1、申请人阿布都艾尼·尼亚孜麦提与被申请人莎车县蓝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自2024年4月至2025年12月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阿布都艾尼·尼亚孜麦提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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