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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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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身份证号码:653130200010250016)

  我行于2024年5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60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5月20日起至2054年5月1日止,贷款金额59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8月5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哈力木拉提·阿布都热合曼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6600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

  开发区支行

  2025年12月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身份证号码:653129199712051838)

  我行于2024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95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4年6月3日起至2054年6月1日止, 贷款金额4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8月13日出具了(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斯热吉丁·乌守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4006954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

  开发区支行

  2025年12月1日

  债权转让通知

  致:蒋胜军、朱永胜、杨亚娟

  2017年8月16日,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春小贷)与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再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春小贷将其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蒋胜军(主债务人)、朱永胜(保证人)、杨亚娟(保证人)一案(执行证书文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2796号、执行案号:(2016)新01执966号)中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新疆再贷;

  2017年10月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1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裁定变更新疆再贷为(2016)新01执9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现经新疆再贷和华春小贷协商一致后,新疆再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春小贷。现通知贵方,根据新疆再贷与华春小贷于2025年11月17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新疆再贷现已将对蒋胜军、朱永胜、杨亚娟享有的案号为(2016)新01执966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华春小贷,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故,请贵方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后,依法向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贵方在(2016)新01执966号强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务的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不可撤销。特此通知。

  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乌鲁木齐县马圈沟水库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

  信息公示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县马圈沟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现征求附近公众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有关意见。详细内容见网址: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511219sJd4。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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