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4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郭双双,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912071288
宋滨,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702070017
保证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于2019年11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004621010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1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8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12月16日起,截止2025年6月23日已连续逾期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6月23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12995.14元、利息9319.53元、罚息1183.87元,合计323498.5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朱炳兴,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5704160016
保证人:朱子翊,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601221920;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5年10月28日签发了(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424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被申请执行人:朱炳兴,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5704160016;保证人:朱子翊,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601221920。执行标的:当金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利息:1800元(计算过程:(250000元×0.3%)/30×72天=18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10月10日;综合费用 :9000元(计算过程:(250000元×1.5%)/30×72天=9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10月10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12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62500元整。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更 正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新疆法治报》刊发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中,将原:怕尔哈提·阿不都热西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9409034634),更正为:怕尔哈提·阿布都热西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9409034634),特此更正。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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