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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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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提存购房款的通知

  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89011906)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购房人高文华(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6903084029)与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源峰公司”)就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99号得福小区1号楼二段五单元102的房地产签订了编号为GF-2000-0171 NO.02671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高文华与赵永跃(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005224011)于2017年11月2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上述房地产归赵永跃所有并由其支付上述房地产的剩余购房款【民事调解书编号:(2017)新0104民初9517号】。故,赵永跃负有支付购房尾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00元)的义务。

  由于得源峰公司已于2021年1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登记,导致赵永跃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履行付款义务。为清偿该笔债务,赵永跃已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将上述购房尾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00元)全额提存至我处专用提存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及提存相关规定,自款项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视为已经履行。

  现得源峰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人、清算义务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持以下文件至我处办理提存款领取手续: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2. 证明其为得源峰公司合法权利承继人或债权人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法院判决书、清算组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股权证明、债权凭证等);

  3.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特此通知。

  领取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联系人:余文燕 公证员

  联系电话:15109913296、

  1809961088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公 告

  各提存受领单位: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将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单位的工程款项及其他款共计人民币504100元提存到本处,请你公司于2029年9月23日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本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托里县供排水公司确认函与托里县供排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到我处领取(具体领取金额以托里县供排水公司确认函中载明的金额为准),提存费用由你公司支付或从提存款项中扣除。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的规定,我处在扣除提存费用之后将上述提存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电话:0901-3688142、

  15160805100

  托里县供排水公司无法联系及客观原因未领取款项明细账如下:

  1.受领单位名称: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取未取金额:72640元,项目:托里县城南消防设施新建项目;

  2.受领单位名称: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取未取金额:167360元,项目:托里县城北消防设施新建项目;

  3.受领单位名称:新疆长青众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托里县分公司,应取未取金额:126300元,项目:托里县城镇安全饮水体质增效项目;

  4.受领单位名称: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取未取金额:30000元,项目:托里县排水管网改扩建(污水处理厂二级、三级氧化塘)项目;

  5.受领单位名称:新疆长青众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托里县分公司,应取未取金额:107800元,项目:托里县城镇安全饮水提质增效项目(施工监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托里县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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