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6

A+  |  a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9101280357)

  债务人、抵押人张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9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4063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54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抵押人张勇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5年8月1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6263.01元,利息人民币15707.9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1970.9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6万吨/年粗酚回收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6万吨/年粗酚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s://share.weiyun.com/qD2JTEmr。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刘汉燕;联系电话:0991-7653690。

  二、征求意见公众范围为伊吾县及哈密市。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991-7653690,电子邮箱:2207802217@qq.com。

  五、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

  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墨玉县聚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艾比布拉·萨迪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墨劳人仲字〔2025〕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991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98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24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墨玉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