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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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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交广传媒有限公司

  保证人:潘园旭、芦建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9号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85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5年9月24日仍欠本金460000元、综合费用20914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460000元×2.2%÷30天×62天=20914元,计算期限自2025年7月25日止2025年9月24日)、利息2852元(利息计算过程:460000元×0.3%÷30天×62天=2852元,计算期限自2025年7月25日止2025年9月24日)。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29日

  声 明

  依据新疆博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散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号:(2024)新2801民初6337号],判决解散新疆博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略公司)。该判决于2024年12月17日生效,生效后博略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博略公司解散后公司及分公司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在此郑重声明除清算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博略公司及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及相关的活动。对于私刻博略公司公章及法人章进行违法活动的,清算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清算组联系人:陆金泉,电话:13899031980;胡燕,电话:13579026396;王宝海,电话:13899030128。

  新疆博略工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 年 9 月 29日

  声 明

  本人刘雨薇,身份证号:652201199106102525,已于2025年9月17日正式辞去乌鲁木齐梦启卓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一切相关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董事、经理等),并已办理工作交接。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会至今未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且经多次尝试,均无法通过有效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人辞任法定代表人后,公司负有在30日内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自上述辞任之日起,本人不再参与乌鲁木齐梦启卓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不再拥有其代表权与执行权。

  敬请乌鲁木齐梦启卓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会见此声明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尽快办理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同时,在此提醒各方利害关系人及机构,自2025年9悦17日起,乌鲁木齐梦启卓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债权债务及可能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责任均与本人无任何关联。 任何单位或个人继续以原法定代表人名义所从事的一切行为,本人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7799163610

  声明人:刘雨薇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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