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告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5
A+ | a债务核实通知
李玉英、张志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李玉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309205745)、张志强(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7002182110)、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gd201708266972号《个人购房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03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42年8月31日到期,截止至2025年8月1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8个月,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0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止至2025年8月2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77331.37元,利息(含欠息、复息、罚息等)共计人民币75826.0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53157.4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3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沈秀芬、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沈秀芬(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212280826)、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gd201709077006号《个人购房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诺证经字第203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37年9月15日到期,截止至2025年8月1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6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0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止至2025年8月2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71256.69元,利息(含欠息、复息、罚息等)共计人民币38476.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09733.6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3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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