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7

A+  |  a

  核债通知

  债务人:谭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605161229)

  债务人谭晓红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04号。

  根据前述《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5年3月7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66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0666.7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自助小额借款逾期还款协议》签署后,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止2025年6月23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利息人民币5274.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5274.61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王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506015515)

  保证人:翟宏娟(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911171526)

  保证人:鲜新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910182815)

  债务人王刚及保证人翟宏娟、鲜新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支行于2024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40082296号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989号。

  根据前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王刚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保证人翟宏娟、鲜新民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为12个月。上述贷款已于2025年7月17日到期,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截止2025年8月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利息人民币772.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0772.3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遗失公告

  ●额敏县泽诚汽车租赁店(个体工商户)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行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9012001069901,账号:3007030109200246860,特此声明。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