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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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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

  抵押人:上海麒浩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李慎言(身份证号:441721197907263015)

  朱安禹(台湾居民身份证号:A225564179))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JX0230925074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DYX023092500008071号《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BZX023092500015562、BZX023092500015561号《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443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现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截止2025年8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利息18025791.67元(大写:壹仟捌佰零贰万伍仟柒佰玖拾壹元陆角柒分),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16025791.67元(大写:贰亿壹仟陆佰零贰万伍仟柒佰玖拾壹元陆角柒分)。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借款人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利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二十二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联系人: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开庭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5〕778-1阿地力·米吉提、〔2025〕778-2买买提吐尔逊·达吾提诉新疆博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5〕802陈浩林诉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篱笆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2025〕719-1马成林、〔2025〕719-2余江诉被申请人飓风悦野(乌鲁木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5〕787周仲春诉被申请人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鑫蝴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2025〕677张圣仪诉被申请人新疆瑞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益红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1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在本案开庭审理30日后到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仲裁裁决书视为送达。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遗失公告

  1.阿布都热西提·克热木遗失乌鲁木齐旭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天山创意谷)天山区大湾南路1111号天山创意谷商业S7-111号商铺的认筹收据,金额为:10万元,票号:7767209,开票日期:2025年5月14日,现声明作废。

  2.新疆白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遗失新Q64044车的CNG使用登记证,编号:QP新Q-269880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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