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A+  |  a

  债务核实通知

  马姜宇:

  当户(借款人、抵押人)马姜宇(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505090017)与典当行(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乌银通(2023)年典当字第0502号《典当合同》、乌银通抵押字(2023)0502号《(房产)借款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当户(借款人、抵押人)马姜宇向乌鲁木齐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典当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当期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当户(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81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典当行(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典当到期后,出典方于2024年6月17日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元整,尚欠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未按期偿还,期间借款人每月17日左右均按时支付利息。到2025年8月25日止已经联系数日无法取得联系,后经典当行催款未果。截止到2025年8月25日,当户尚欠典当行已到期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综合费用人民币1000元 ,本金、综合费用共计人民币151000元。另外,根据典当行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债务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费用、利息计算方式:

  2025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25日共计8天,月费率2.5%,150000×2.5%/30天×8天=10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0日

  新疆亿腾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合麦提与你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5年8月7日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墨劳人仲字[2025]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新疆亿腾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合麦提支付工资1203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墨玉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公 告

  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三小学校在推进历年欠款清偿时,无法联系债权人或联系后债权人不予响应,导致我单位清欠工作停滞,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对未申报债权单位进行公告,要求相关单位在2025年9月15日前凭完整的债权资料到我单位申报债权。对于双方共同认定的合法性债权,我单位将及时清偿完毕。

  联系人:苏昊

  电话:13609992312

  明细如下:

  单位名称: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天山区区属学校(乌鲁木齐市第43小学分校)运动场提升采购项目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三小学校

  2025年9月1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