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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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杨健健(男,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03086530)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472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727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4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止到2025年8月3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8期,连续逾期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8月3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4922.21元,逾期利息701.28元,逾期罚息52.2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5675.7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3日

  公 告

  兹有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在贵报登报如下:新A3NQ20、新A6LX20、新A3LA76、新A1DN10在12123交管平台违章,公司多次通知驾驶员处理违章 ,驾驶员都未处理。自登报之日起请新A3NQ20、新A6LX20、新A3LA76、新A1DN10号车在一个月以内,把车辆过户,并注销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若是做不到,今后的一切交通违法行为由本人负责,和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日

  轮台县飞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伊尔潘·买买提诉轮台县飞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纠纷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93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轮台县飞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伊尔潘·买买提支付拖欠工资47586.56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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