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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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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禄平(男,身份证号码:654121198801122832)

  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4年5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410033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1191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0000元,借款期限10年。贷款到期后,截止到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73期,连续逾期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35.29元,逾期利息113.21元,逾期罚息31.2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079.7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吴明(身份证号:659001197608254015)

  债务人、抵押人吴明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511766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75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5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02667.12元,利息15336.85元,罚息623.13元,复息435.55元,合计419062.6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遗失公告

  1.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阔科克古墓群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专用章,现声明作废。

  2.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滨湖河上游三工滩防洪堤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部专用章,现声明作废。

  3.喀什优选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3126002869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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