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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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核实人:艾力库提·阿克苏木

  2024年10月25日,艾力库提·阿克苏木与新疆联华信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哈正信证字第8814号】。

  现小贷公司称,艾力库提·阿克苏木没有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2月16日, 其尚欠借款本金4164元,拖欠利息1188元(计算至2025年2月16日)。现我处发通知核实债务,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复兴路营丰超市三楼,联系人:苏志琛,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5年8月26日

  开庭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5〕601常健康诉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俏疆南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雨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714阿尔孜古丽·艾莎诉被申请人新疆解难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652木卡德斯·阿不都诉新疆兰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10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公 告

  本委受理的〔2025〕494-1彭冬艳、〔2025〕494-2艾丽非叶·阿布都艾尼、〔2025〕494-3马丽娜、〔2025〕494-4冯琦、〔2025〕494-5李月月、〔2025〕494-6马玮炜、〔2025〕494-7赵清华、〔2025〕494-8张居原、〔2025〕494-9金文杰诉被申请人新疆长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梅霞、〔2025〕479-1马玉玲。〔2025〕479-2杨秀英诉被申请人新疆非舍臻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伟东、〔2025〕479-3张莲诉被申请人新疆非舍臻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5〕506-3布麦热木·艾萨依力诉被申请人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一揽芳华足浴店(个体工商户)、〔2025〕184张昊诉新疆伟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25〕331周万寿诉乌鲁木齐市凯归装卸有限公司、〔2025〕29刘华东诉被申请人新疆驿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城建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5〕339刘宗霖诉乌鲁木齐市鹏辉腾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24〕1015蔡明星诉高新区(新市区)民安巷君悦意境足浴店、〔2025〕453赵惠诉中盈(新疆)物流有限公司、〔2025〕452李进来诉乌鲁木齐盈争胜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5〕530-1李其能、〔2025〕530-2马英健诉乌鲁木齐博瑞盈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单位、个人送达以上案号仲裁仲裁书或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或决定书(河南东路78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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