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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7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陈诗蓉(曾用名:陈事容)(身份证号码:652924199108240043)
抵押人:赵国峰(身份证号码:659001197702023213)
我行于2017年5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诗蓉,抵押人:赵国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317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 年7月5日 起至2032年7月4日止,贷款金额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75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 年7月5日出具了(2017)新乌证内字第283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陈诗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诗蓉,抵押人赵国峰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317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 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许永平(身份证号码:622727198201105637)
抵押人:苟丹(身份证号码:511304199008014225)
我行于2016年12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许永平,抵押人:苟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7045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 年12月28日 起至2046年12月27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伍万柒仟元整(457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许永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许永平,抵押人苟丹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704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守旺(身份证号码:429003197412175411)
抵押人:万新华(身份证号码:652722197707300244)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守旺,抵押人:万新华,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4739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37年7 月3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叁万元整(43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8月1日出具了(2017)新乌证内字第504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守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守旺,抵押人万新华,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4739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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