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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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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王施

  保证人:魏露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为: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签发执行证书的事实和依据

  鉴于:1.借款人王施于2023年5月25日向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简称:北京银行】申请借款叁佰万元整,期限24个月;由保证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自治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王施向债权人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贷款到期后,因王施未予以清偿完毕该笔贷款,导致自治区担保公司进行代偿【见北京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函》、《担保代偿金额确认函》】,金额人民币2490000元。

  3.为落实反担保的措施,各方曾经申请本处将《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王施、保证人魏露、抵押人兼保证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载明‘如未能按期如约向银行还款,造成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人、保证反担保人、抵押反担保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的承诺。【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946号】

  现自治区担保公司称:已取得北京银行出具的《担保代偿金额确认函》、《代偿确认通知书》,以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为债务给付内容,向本处提出签发执行证书。

  主张申请执行标的为以下两项:一、代偿款人民币2490000元;二、资金占用利息合计人民币32868元;三、前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截止日为 2025年6月30日。自 2025年7月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根据合同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为保障被申请人陈述、举证的权益,同时为核实债务数额(即担保公司所主张的债务给付内容),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担保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万宴城)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

  公证员: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7月24日

  债务核实函

  赵权西:

  你于2015年7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9.6万元整,期限10年,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昌吉市17区5丘14栋4层3单元402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昌州证经字第3997号]。贷款银行称,你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已连续逾期32期,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4月21日):

  1.未偿还本金:68489.50元;

  2.逾期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13664.37元;

  3.2025年4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处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王雪彤。若你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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