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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新疆法治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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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委托人):江伟(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12191112)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新疆奥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新疆奥生自然农法文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潘爱粉(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11080829)

  被执行人(借款人)江伟于2024年7月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490万元,该笔借款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方于2024年7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4年委保字第070号的《委托担保合同》、2024年保字第021号《保证反担保合同》、2024年个保字第059号《保证反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557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在申请执行人代偿后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代偿款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各方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借款人)江伟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4900000元,代偿总金额为4900000元。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5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江伟未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49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66693.70元(具体详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江伟强制执行债务清单》)。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6月20日。自2025年6月2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附件:《江伟强制执行债务清单》复印件一份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3日

  遗失公告

  ●霍城县鑫泽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号码:107084706406,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清水河支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葛少文,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899400213130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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