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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厉文通:
借款人(抵押人)厉文通(男,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40507121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6]年[112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283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31年10月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45期、累计违约62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5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3513.10元,利息人民币52415.5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5928.6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 17799711886、 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1日
新疆清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万吨/年废旧锂离子电池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信息公告
新疆清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新疆沃谱瑞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清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万吨/年废旧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fPfJnRH_DEgz9RaRomBFBQ?pwd=rjiq 提取码: rjiq,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新疆清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1日
墨玉县聚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艾比布拉·萨迪拉与被申请人墨玉县聚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墨劳人仲字〔2025〕6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本人月工资3000元,计算9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3865元(2023年新疆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591元,计算15个月);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137元(2023年新疆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591元,计算7个月);5.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计算6个月);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公告费用。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5日11时在墨玉县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墨玉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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