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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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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冯彦侦

  你于2018年7月2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53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冯彦侦于2018年7月2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470000元,借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5月15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5月28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5期(累计58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83313.13元,利息23782.42元,合计407095.55元及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甄鹏飞,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412120011

  你于2019年7月24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19]年[79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87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甄鹏飞于2019年7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388000元,借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5月20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5月2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33期(累计48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50641.38元,利息48507.36元,合计399148.74元及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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