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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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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荣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亮)

  抵押人、保证人:聂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808240711)

  抵押人、保证人:聂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004121963)

  抵押人、保证人:王宏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705183019)

  抵押人、保证人:王柽罡(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906040510)

  抵押人、保证人:李秀丽(女,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605303049)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新疆荣马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琳于2024年5月2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4)(城北支行)借字第2024052100002011号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聂亮、王宏生、王柽罡、聂琳、李秀丽于2024年5月2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4)(城北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405210000001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聂亮、王宏生、王柽罡、聂琳、李秀丽于2024年5月21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乌行(2024)(城北支行)保证字第2024052100000014号的《保证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446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新疆荣马贸易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止2025年6月1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48989.85元,利息人民币51198.13元,罚息人民币18393.75元,共计欠款人民币2718581.73元,以及自2025年6月1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17日

  声 明

  为妥善解决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招聘辅警(临聘人员)养老保险欠缴问题,和静县公安局在此郑重声明:

  请存在欠缴养老保险情形的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前往和静县公安局503办公室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补缴权益,因放弃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和静县公安局

  2025年 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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