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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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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李四海:

  债务人、抵押人李四海(男,身份证号:65232219891010303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信]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5]年[046-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57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四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5年2月1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4年3月15日,贷款逾期6期累计45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29955.7元,利息2974.05元,共计欠款132929.75元,以及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姚成军(借款人、抵押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6年1月25号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45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5年4月22日仍欠本金人民币263019.97元、利息人民币4003.13元、罚息人民币32.27元、利息复利人民币16.46元、罚息复利人民币0.08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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