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3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怕尔哈提·阿不都热西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409034634):
我行与借款人怕尔哈提·阿不都热西提于2019年8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房字第070123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019)年保字第0701237号的《担保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00元),贷款期限共180个月,自 2019年8月20日起至2034年8月19日止。我行于2019年 8月2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小写: 45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 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 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9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19)年房字第070123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止至2025年6月4日,借款人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449690.9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88965.21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60725.78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19)年房字第070123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 务。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军林(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02280737)
借款人、抵押人:李蓉(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2054424)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01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贰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李军林、李蓉已逾期天数261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3年5月8日欠款本金1274195.32元、利息及罚息22257.81元,合计1296453.13元,2023年5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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