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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库德来提江·司马义(男,身份证号:652301198409205215)
债务人、抵押人库德来提江·司马义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的负责人王桂珍于2023年11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110900007040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44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库德来提江·司马义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于2025年5月26日以上门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5年5月23日,贷款累计10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78454.7元,利息人民币30569.23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009023.93元,以及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 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乌鲁木齐高铁新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荣盛大厦资产重组的公告
乌鲁木齐高铁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高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提升发展质量,乌鲁木齐高铁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将所属荣盛大厦无偿划转至新疆高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持有。房产公司就本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宜向各债权人作如下信息公告:
一、划出方与划入方:本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的划出方为房产公司,划入方为高铁集团的下属全资子公司资管公司。
二、划转基准日:荣盛大厦资产划转基准日为2024年1月31日。
三、债权债务安排:荣盛大厦自划转基准日之后的剩余债权债务一并划转至资管公司。
四、其他:房产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的有关手续,以确保本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高铁新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高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2日
吴岩: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符旦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乌仲裁字第0064号。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吴岩向申请人符旦旦支付货款25105元、仲裁费23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074元。以上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阿克苏分会
2025年6月12日
公 告
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图迪尼亚孜·麦麦提诉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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