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30
A+ | a核债通知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委托保证人):肖鸿昌,男,公民身份号码:654421198209010010。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新疆通力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新疆通力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王涵(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007021822)
被执行人(借款人)肖鸿昌于2021年6月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800万元,该笔借款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方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乌高新担保2021委字090号的《委托保证合同》、乌高新担保2021保(反)字090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乌高新担保2021保(反)字090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乌高新担保2021保(反)字090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41号。
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在申请执行人代偿后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代偿款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各方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借款人)肖鸿昌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代偿200000元,代偿总金额为200000元。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借款人)肖鸿昌未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00000元,违约金28300元,加倍担保费6000元(具体详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肖鸿昌强制执行债务清单》)。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违约金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4月28日。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违约金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违约金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附件:《肖鸿昌强制执行债务清单》复印件一份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3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TQDQ20250528
借款人:李文茹
2023年10月7日我行与借款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HTZZ20231007485803)《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DBHT20231007133187),上述合同约定2023年10月17日我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900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23年10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贷款用途为进货,借款利率为6.5%,该笔贷款由李文茹、张俊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其中张俊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申请部分解押,目前已解除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相关解押手续。截止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贵方应偿还贷款本金470000.00元,利息8017.75元,本息合计478017.75元。
现贵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形:
1.存在违约或履约不能等情况。
2.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包括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我行正式向贵方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贵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款项。
特此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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