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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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刘小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8151057)

  保证人:刘小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3191053)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3月29日与借款人刘小江、保证人刘小东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16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95.99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倩(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309041440)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6年8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7546号】。截至到2025年4月23日,借款人张倩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零肆佰伍拾肆元陆角陆分(小写:270454.66元),利息人民币肆仟伍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小写:4586.55元)【其中逾期利息4305.74元,复利112.32元,罚息168.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零肆拾壹元贰角壹分(小写:275041.21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以张倩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7日

  刘森林、乌鲁木齐大森林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密妃与刘森林、乌鲁木齐大森林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森林是乌鲁木齐大森林装修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申请执行人曾密妃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2025)新2301执异246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追加刘森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7日

  拜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公示

  拜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科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拜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内容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网(http://www.xjhbcy.cn/articles/show/15535)上查阅、下载。

  拜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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