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1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党存霞(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50203142X)、滕汉文(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501163317)
借款人党存霞、滕汉文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HTZZ20230413013532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250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借款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承诺书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944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借款人已连续3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贷款人于2025年2月21日在《新疆法治报》A2-A3版面刊登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到2025年3月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249925.00元,利息人民币7553.4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7478.45元。同时,还需清偿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霞、公证员助理靳雅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霞、靳雅淇
电话:0991-2843330、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4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编号:TZ202503002
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与密海雷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ZR202503001),现将对你方享有的到期债权【其中:本金969,431元,案件受理费29146元,邮寄费160元及迟延履行金等,具体金额以(2018)新23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准,该案件通知人已向阜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新2302执恢199号。】连同相关从权利等一并转让给密海雷,请你方直接向密海雷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阜康市林立网业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11日
公 告
和田美客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帕提古丽·艾力与被申请人和田美客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5〕47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5〕4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249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关于G576线(石莫公路)
临时改路施工的公告
根据G576线公路施工工作需要,为保障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G576线(石莫公路戒毒所-146团路段,老路桩号K482+766-K492+838)定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对此路段双向部分路段进行涵洞施工,所有车辆在此期间可通过改路通行。施工段落提前设置告知指示标志,封闭路段前后100米设置绕行标志。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车主和沿线居民给予理解和支持,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指示绕行,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第八师G576线石河子-149团公路第一标段项目部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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